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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2 13:30来源:本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三章:会员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五章:监事会
第六章: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七章:信息公开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西安市慈善会(英文译名:Fhilanthropy Association of Xi’an City缩写为:FAXC)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组成。在西安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并接受其业务主管和监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公募资质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慈善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传播慈善文化,充分发挥慈善在社会经济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治理制度和参与第三次分配中的地位和作用,面向社会依法开展扶贫济困、安老抚孤、救助等各项慈善活动,帮助困难群体和个人摆脱困难,促进共同富裕,促进社会事业、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西安市民政局。接受西安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中国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募款物。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定向募捐、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筹募款物和管理慈善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各类组织的捐赠。
(二)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医、助学、助残、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三)应急救助。协助或接受政府委托,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的救助工作。
(四)扶贫济困。汇聚社会帮扶资源,扶助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
(五)志愿服务。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精神,开展慈善志愿服务活动,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交流与合作。开展与国内外慈善组织、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活动。
(七)加强调查研究。收集、反映各级各类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建议,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八)兴办实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民政部门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业,筹措慈善资金。
(九)开展慈善宣传和业务培训,普及慈善意识,加强慈善理论研究,探索新时期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十)推进基层慈善组织建设。将慈善组织建设向街办、村镇、社区延伸,强化慈善组织基层化、网络化,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制。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条件:
1.热心慈善公益事业,拥护本会《章程》;
2.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3.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二)单位会员条件:凡热心慈善事业,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出书面申请。单位会员代表由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人担任。如法人或委托人变更,其单位会员代表随之变更为新的法人或其委托人,并及时报本会备案。
第九条 会员产生办法
(一)个人会员从下列人员中产生:
1.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所属部门、机构负责人,形象大使;
2.为本会捐款数额较多的爱心人士和爱心企业负责人;
3.区县、开发区慈善(协)会和直属志愿服务队负责人;
4.与开展慈善活动有关部门、行业和单位的相关人员;
5.其他申请加入本会的人员。
(二)单位会员从以下范围中产生:
1.各区县、开发区慈善(协)会和运作规范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慈善工作机构;
2.为本会捐资数额较大的爱心企业和单位;
3.本会直属志愿服务队;
4.其他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三)有参加本会活动权;
(四)有优先取得本会服务权;
(五)享受本会表彰、奖励;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慈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触犯国家刑律,严重违犯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西安市民政局同意;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人数不超过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实施完成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计划和任务;
(二)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高级顾问、顾问,授予终身名誉会长、荣誉会长称号;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会所设机构的工作,决定副秘书长及各专门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确定法定代表人选和监事会成员;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传阅文件、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本《章程》“第十六条的(一)、(二)、(五)、(六)、(七)”项职权及(四)项中除选举和罢免会长职权以外的职权。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传阅文件、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日常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各专业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免,聘用本会工作人员;
(四)研究本会重要业务活动计划,包括款物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研究本会重要投资和实施方案;
(五)研究日常工作中急需决定的事项;
(六)研究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执行会长主持。会议实行会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发展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有一定的组织动员和统筹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三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或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并报市有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受会长委托,法定代表人也可由本会其他人员担任。但需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要求;
(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会重要文件,审定批准本会重大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受会长委托主持慈善会工作,各位副会长协助会长和执行会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在会长和执行会长的领导下工作,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协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组织工作。
(四)本会重大活动的具体策划组织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顾问、专员若干名;聘请形象大使若干名。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推选监事长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人选的推荐和变更:
监事由下列各方推荐的人选组成:(1)主要捐赠人(或单位);(2)业务主管单位;(3)登记管理机关;(4)常务理事会推荐的本会会员代表。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依照本会《章程》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每年应向理事会和社会公布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六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各种组织和人士的捐赠;
(三)会费;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资金的使用
对本会的创始基金要建立科学理财的理念,按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也可以委托理财,购买证券。按照《基金会条例》和《捐赠法》的规定,提取一定的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以保证慈善事业的正常发展。用其利息和当年捐赠经费部分作为每年的活动经费。其使用范围是:
(一)本会宗旨规定的各项慈善活动和事业支出。
(二)本会的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工资、补贴等。
(三)其他方面需要支出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会计资料合法、真是、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
(一)按照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二)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在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序、有效的规范管理办法;
(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四)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五)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每年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并及时通过不同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对捐赠者明确指定的慈善项目,可按捐赠者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等,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一条 信息公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开,规范有序;
(二)真实完整,及时有效;
(三)形式多样,方便查询;
(四)统一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二条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信息;
(四)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等有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三条 信息公开责任分工
信息公开实行统一协调指导下的部门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相关信息的采集、汇总、核对及上报工作。汇总发布指定专人负责。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西安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西安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西安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西安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西安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章程经2023年12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西安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